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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代收车船税及摩托车交强险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代收车船税及摩托车交强险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保监发〔2010〕27号
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代收车船税
及摩托车交强险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
近日,我局发现辖内个别地区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接受县区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车船税,在代理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强制搭售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保障四川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要求四川全辖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开展代收车船税及销售摩托车交强险业务行为自查自纠,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强化保险中介业务管控。辖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切实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规范经营,开展自查自纠
(一)严禁超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核准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搭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商业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搭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自查自纠,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是否存在超范围代收车船税、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强制搭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以后再次发生。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提交自查自纠报告,我局将根据报告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辖内各保险经纪机构参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执行。
二、保险公司应完善制度,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保险中介业务管理职责
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强化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对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不善、问题较多的保险机构,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进行整顿。
(二)各保险公司应强化意外险代理业务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结合整顿规范意外险工作,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管控力度,防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强制搭售行为,确保其意外险经营管理流程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要求。
(三)各产险公司应强化交强险代理业务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60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代扣代缴车船税行为的管理,规范有关业务流程,规范完善车船税完税凭证等资料的档案整理、保存、装订工作,切实提高内控制度执行力。
二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有关要求,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及时承保。进一步强化对销售人员尤其是中介机构和营销员销售交强险行为的管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保险中介 车船税△ 交强险△ 规范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