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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12月12日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南充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和《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
合计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5千万以下(含5千万)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1.5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5千万以上~1亿(含1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1.7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1亿以上~6亿(含6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2.1 |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6亿以上~30亿(含30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
2.7 |
(一)单位会员入会首年按会费最低标准缴纳,入会时间不足半年的会费减半收取。
(二)寿险公司会费标准按折算后的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长期险及其他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折+短期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对应标准收取。
(三)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加入协会,暂不收取会费。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序号 |
分类 |
服务对象 |
项目及内容 |
一 |
行业自律 |
会员单位
社会公众 |
1.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2.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监控舆情,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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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对保险从业人员有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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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业维权 |
1.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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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受理各类保险投诉、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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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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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业服务 |
1.保险消费服务投诉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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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充市保险行业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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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四川省消保中心转办投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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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业交流 |
1.行业信息、数据统计交流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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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办各类专题行业交流座谈会、研讨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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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办行业文体交流活动及表彰评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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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业宣传 |
1.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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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教育活动 |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八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南充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12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南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