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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充市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充市保险行业
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七次通讯会议对《南充市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试行)》的函进行了审议,该议案应收票数50票,实收票数50票,超过理事人数的2/3,根据《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通讯会议有效。
本次通讯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比例100%;根据《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案获得通过,现予以印发。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0二0年六月四日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17号(决议)
(2020年6月1日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七次通讯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南充市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南充保险行业诚信、合规建设,保障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原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原四川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法规、自律公约等,经会员公司充分商量,特制定《南充市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保险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所有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内外勤工作人员和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南充市辖范围内的所有保险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和所有从业人员。新进入南充保险市场筹建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自筹建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本公约的每一条约定。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一节 招录管理
第四条 保险机构在队伍发展上应坚持自我招募和培养人才的原则,努力打造认可本机构文化和理念,忠诚服务于本机构的从业队伍;加大本机构从业队伍诚信建设力度和执业操守培养,不断提升本机构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把好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关,按照银保监的要求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加强岗前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必须覆盖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第六条 各保险机构在招录从业人员时,必须在《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和协会官网上查询该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作为录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严格执行《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建设及运行自律公约(2019 版)》第三章的信息查询及使用规范。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接收业内流动从业人员时,必须严格审核流动从业人员与原保险机构解约书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学习本《公约》并签名备查,同时与入职的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南充保险行业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承诺书》,作为个人入职档案资料备查。
第二节 行为管理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要求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行为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诚实守信管控,确保从业人员具有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基本素质。
第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捏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同业,影响行业形象,损害行业信誉,引发行业风险事件发生。
第三节 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严格执行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关系注销流程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关系注销管理自律公约》第三章执行。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对从其它保险机构流动过来的从业人员负有诚实守信、依法合规、遵守行业自律规章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在原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活动时存在销售误导、销售瑕疵等情况,导致客户投诉与原保险机构发生纠纷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该从业人员积极配合原保险机构妥善处置该投诉纠纷,直到结案。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要求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从业人员服务过的所有保险机构提起自保件的全额退保要求,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从业人员现在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对该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诫勉谈话,督促其按保险合同条款退保,并全力配合所涉保险机构进行事件处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各专委会成立各自的自律检查小组,自律检查小组由各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自律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公约》及监管政策、省协会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对违约举报进行专题检查,自律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违约举报查明、核实的事实应书面提交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审查,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弃权票超过两票时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无效,出现平票时由协会秘书长参与投票,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由协会向违约保险机构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自律检查小组的检查,积极配合,并向检查组开放最高权限、提供与自律检查相关资料,被检查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拒绝和拖延;对拒不接受检查、抵制整改的保险机构,按照协会接受的投诉或举报所列现象予以认定,形成违约处理决议并严格按照处理决议执行,同时呈报南充银保监分局。
第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违反自律约定被处理的保险机构认为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复议并在复议会议上进行说明,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复议后维持原处理意见时,被处理的保险机构还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各专委会负责处理被处罚保险机构提出的申诉,专委会会议实行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制,专委会会议通过的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在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开辟“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板块,记录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违约信息供保险机构查询。
第二十条 违约行为举报
(一)举报邮箱:设立举报邮箱ncsxjb@foxmail.com,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举报的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可将搜集整理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发送至邮箱ncsxjb@foxmail.com。
(二)实名举报:对违约单位、违约行为的实名举报。
(三)举报材料:
1、举报材料应由说明材料和证据类材料组成,证据类材料应为原始证据材料且严密完整,内附文字说明材料,要详细说明违反《公约》的具体条款,材料间要相互印证。微信、短信等网络信息,必须是原始发件方公司、公司员工、代理机构、代理人员发出的第一手直接截屏证据(不含转载信息)。
2、举报材料中必须有明确的时间、地点、人员姓名、
机构名称、违规违约行为内容等。
3、举报时间: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半个月内向行业协
会举报并提供举报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1、举报及举报材料于事件发生之日起超过15天的不予受理。
2、非实名举报和无书面证据材料的举报不予受理。
(五)保密要求:受理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保险机构,给予下列惩戒:
一、责令其限期整改违约现象,对违约事实在业内通报批评。
二、视情节轻重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情节严重的通报其省级分公司、报省协会、南充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二年内不得参与行业荣誉体系评选。
四、保险机构采取签订管理承诺书方式,自愿承担违反本《公约》的自约承诺责任、主动缴存违约金。
五、对达到违反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约(以下简称《省公约》)的,按照《省公约》对应违约事项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保险机构所属的县(区)、乡(镇)机构违约,一律对市级机构进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凡是违反自律《公约》或承诺被处罚的保险机构违约金应在自收到“违约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约金缴存入指定账户,若未主动缴纳的,协会视情况将“违约处理通知书”报南充银保监分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约》的从业人员,公司应给予下列惩戒:
一、公司将其信息报送南充保险行业协会记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并及时对违约人员进行再教育培训,组织违约从业人员到公司现场参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职业道德等学习教育一周;情形严重的学习教育一个月,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公司应将对违约人员进行再教育培训学习、考试情况书面报送南充协会备查。
二、达到违反《省公约》的,还应按照《省公约》对应违约事项进行惩戒。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对违约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违约处理通知书”后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从业人员有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协会记录在“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中。符合在《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川保协法【2019】16号)登记的失信、违法信息,保险机构必须报省级分公司录入诚信记录系统。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因报送不当、内部处分或处理行为不当或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报送的保险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未明确事项按照南充协会、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监管单位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自律承诺书是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公约》名词释义
1、挖角:是指保险机构从本机构利益出发,以违规许诺个人利益和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电话、短信、会议、培训等其他方式对同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拉拢和劝诱行为。
2、虚假宣传:是指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利用广告、产品说明会与客户面对面交流、网络(微信、QQ、微博)等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本身、保险产品及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宣导,脱离条款有意回避风险提示,误导保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与公认商业准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从业人员流动:是指从业人员从其它签订合同的保险机构流动到另一家保险机构的转换过程。
4、自保件:是指从业人员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之日起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单。
5、协会:即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
6、专委会:即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表决(签名)通过后立即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公约生效后,未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拒不执行本公约。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将来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则应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南充保险行业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承诺书
公司:
我是 ,进入公司后,通过公司的培训学习,我对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正确的理解,在今后的保险业务活动中我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各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办法、准则、制度及行业公约,诚实信用,不损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南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声誉;并具体做到以下十三点:
(一)不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不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做到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等。
(三)不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四)不以“保证续保”宣传短期健康险等产品,要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性。
(五)不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六)不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而将既往保险合同退保,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七)不发布不实信息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
(八)本人向公司提交的投保档案资料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签名均是其本人亲笔签名。投保单、投保提示、风险提示语、保单回执等材料单据上的填写均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亲自操作。
(九)不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十)不收取投保人保险费或者领取被保险人保险金。
(十一)不泄露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二)不诋毁同业、不以任何方式从同业保险公司“挖角”从业人员,也不以任何形式干扰保险机构的正常招聘工作。
(十三)任何时候不以任何理由向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诉求自保件的全额退保。
本人慎重承诺:“我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我自愿承担责任、接受按有关规定的处分和惩戒并同意记入南充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信息平台供保险机构查询。”
承诺人姓名(摁手印):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