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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备第三方维修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报备第三方维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根据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会2014年6月13日通讯审议通过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川保协产[2014]42号)第七条第(十四)款约定,在“客户认可部分配件交由第三方维修企业进行修复,且第三方维修企业为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提前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为确保前述条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顺利执行,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备的第三方维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第七条第(十四)款约定的机动车辆配件外修,是指保险公司有需求并在被保险人知道部分零配件需要外修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受损机动车辆中价值较高的零配件送往具备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
二、需报备的会员单位应在2014年7月10日17:00前将加盖公章的《第三方维修企业报备表》(格式参见附件)通过OA系统报备至省保险行业协会;逾期未报备的,视为主动承诺不使用外修支付例外条款。
三、为确保报备信息的准确性,在报备第三方维修企业名单时,须同时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并列明该维修企业主要负责维修的配件类型。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该维修企业将视为无效报备。
四、向协会报备《第三方维修企业报备表》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报备的第三方维修企业支付外修配件的修复费用,其余赔款仍须支付至符合《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要求的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同名银行账户。
2014年6月25日
附件
第三方维修企业报备表
保险公司(签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维修企业名称 (全称) | 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是否合法有效 | 主要负责维修 的配件类型 |
说明: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作为本表附件一并报备。
打字:汪雪梅 校对: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