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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关于印发《四川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保监局关于印发《四川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处室、宜宾分局筹建组,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四川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6年7月1日 四川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四川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是核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保险机构”是指四川省辖区内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等,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等。 第二章 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五条 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等三部分。 公共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 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类岗位要求的拟任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等。 第六条 考试试题由客观题和主观题构成。 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自动抽题、组卷并阅卷。 主观题题型为简答题和论述题,考试时由人工抽题、组卷并阅卷。 第七条 四川保监局建立考试题库并定期更新,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调整情况随时更新。 第八条 四川保监局定期公布任职资格考试大纲和参考文件目录。 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 第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按照机构类别和层级区分,定期集中组织考试。考试人员根据拟任职务所属机构类别和层级,参加对应类别的任职资格考试。 财产险一类考试适用于拟任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类适用于拟任市州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类适用于拟任支公司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 人身险一类考试适用于拟任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类适用于拟任市州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类适用于拟任支公司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 代理类考试适用于拟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经纪类考试适用于拟任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财产险、人身险一类考试包含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实行机考,主观题实行笔试,须机考、笔试同时合格,方为通过。其他类考试只包含客观题,实行机考。 机考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拟任职地区为甘孜、阿坝、凉山、木里、峨边、马边、北川等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攀枝花仁和区、米易、盐边、乐山金口河区、石棉、汉源、宝兴、兴文、平武、宣汉、叙永、古蔺、筠连、珙县、屏山、荥经等地,合格分数降5分。 笔试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但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除外。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划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等三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划分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主持工作的副职按照正职对待。 第十五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以及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四川保监局人事教育处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统筹管理工作及具体实施,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题库建设和更新。 第十七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前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人员,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 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各保险机构应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系统要求提交报名信息。 第十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月安排1次,若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四川保监局人事教育处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当期考试安排,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考试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四川保监局人事教育处在当月考试全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考试成绩。保险机构可在任职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查询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二)携带资料抄袭,考试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三)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六条 四川保监局人事教育处每年向辖区保险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专属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机构管理层级参加对应类别的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保监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保监局2009年8月10日发布的《四川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川保监办发〔2009〕62号)、2011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保监办发〔2011〕45号)、2015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辖区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保监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