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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23年9月21日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Nanchong 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NCIA)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南充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充市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单位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本会成立功能型党支部,由中共南充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开展党的活动,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南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三)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接收保险消费者和四川省消保中心转办的咨询和投诉,协调、促进会员单位妥善处理消费纠纷;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化解纠纷;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
(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批准,并在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
(四)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南充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五)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在南充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自愿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及监督协会管理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调查和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定期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会员单位发生合并、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被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单位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会员代表由各保险公司推荐产生。每公司可推荐会员代表3名,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1名,总经理室成员或中层干部中产生2名。保险公司会员代表不在其公司担任总经理室成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中介机构会员代表由各中介机构推荐产生,每机构可推荐会员代表1名,由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会员代表不在其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时,由本单位继任者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5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1/3以上(含1/3)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审查并经南充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
(七)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八)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本年度财务报告;
(九)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个会员单位均可推举1名理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理事每届任期5年。理事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该理事所在单位的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协会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理事会、人身险理事会和其他类别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各类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4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人选均为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紧急情况下和遇到特殊重大事件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进行处理;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担任其他工作),对协会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提名,或由会长、2名副会长、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可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人选须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进行管理。
(五)签发本会日常文件、数据和宣传资料。
(六)处理其他日常会务和协调行业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在南充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需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补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秘书处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秘书处各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一)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省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在符合建立基层党组织条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支部。
第七节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共同行使本专业领域相关事务的职权。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事务协调、自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协商有关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主任、副主任及专委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委会原则上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专委会和本会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共同完成。
第四十条 专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相关专委会会议。各类专委会须有2/3以上(含2/3)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不含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年终时向各会员单位公布财务开支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1季度末前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和南充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并报南充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和南充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及南充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南充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和南充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南充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